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麦科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麦科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郑州市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30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轩蕾,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华阳,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被告郑州市某。法定代表人范某。委托代理人李艳红,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麦科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郑州市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案件程序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乔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