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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中霞与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霞,周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946号原告:刘中霞,女,1982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周立新,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刘中霞与被告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依据刘中霞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周立新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周立新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刘中霞亦不能补充提供周立新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周立新现住址不明,刘中霞又不能提供周立新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刘中霞起诉周立新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中霞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刘中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人民陪审员  于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