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与朱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朱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2民初489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张维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军,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朱岩,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原告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江物业公司)诉被告朱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秀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们江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鸿君、王跃军、被告朱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们江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2016年物业费41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对图们市馨悦花园进行了物业服务,被告朱岩系图们市馨悦花园X号楼X单���X室的住户,拖欠2016年的物业费415元,经收费员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朱岩辩称:第一,我没有和原告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说是和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我不知情,我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是谁,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我也不知情;第二,我认为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达标,我家内墙的各个墙角都长毛了,我向之前的物业反映过,之前的物业没有给解决,我也向原告反映了,原告也没有给解决,小区内的单元门不好使,物业没有给维修,我家单元走廊的感应灯都是我自己换的,冬天小区里的积雪没有及时清理。我要求物业给我解决以上的问题,什么时候问题解决了,我什么时候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系经依法成立并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2016年1月6日,图们江物业公司与图们市馨悦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45元/平方米/月。朱岩居住于图们市馨悦花园4号楼5单元601室,面积76.81平方米。现拖欠2016年度物业管理费415元未交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馨悦花园情况说明。本院认为:2016年1月5日原告与图们市馨悦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对图们市馨悦花园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该小区业主应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朱岩抗辩,原告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清扫积雪、屋内墙角长毛、小区内单元门不好使、走廊感应灯都是自己更换。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且该抗辩不足以免除原告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故对于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朱岩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在享受到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