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亮、谢志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谢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谢志林,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谢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谢志林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委托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谢志林与王某某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现城南街道)梅林路399号桐城府4幢1单元3303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桐房预2016字第26759号(预售合同号为2015预0002873),钢混结构,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33F(顶层)∕34F(含地��一层),建筑面积101.71平方米;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苏象仁杭州房估字201703-00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60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祝炜军(公民身份号码)以90.5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谢志林与王某某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现城南街道)梅林路399号桐城府4幢1单元3303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桐房预2016字第26759号(预售合同号为2015预0002873)】以9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祝炜军(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祝炜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祝炜军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