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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宣海现与闫建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海现,闫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海现,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闫建伟,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宣海现与闫建伟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建伟与申请执行人宣海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宣海现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