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宣海现与闫建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海现,闫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海现,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闫建伟,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宣海现与闫建伟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建伟与申请执行人宣海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宣海现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