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久勇与被申请执行人国利、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久勇,国利,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984号申请执行人:陈久勇,男,1972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浙江省永嘉县潘坑乡周卫村。被申请执行人:国利,男,1983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铁南街道南山街平房***号。被申请执行人:张玲玲,女,1987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义成功乡四家村4-030。申请执行人陈久勇与被申请执行人国利、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4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利、张玲玲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9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