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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进举与刘明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举,刘明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217号原告王进举,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曼,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妻子。被告刘明亮,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举诉被告刘明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进举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爱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