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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归还借款6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某不积极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在长武县农商行2704120101109000161148账户存款19000元,其中分配给(2017)陕0428执19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王宏谋12500元,剩余6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