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文安与于芬解除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于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7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于某,女。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于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