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文安与于芬解除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于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7号原告田某某,男。被告于某,女。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于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