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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吴培培与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培培,王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17号申请人:吴培培,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王明明,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吴培培与被申请人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明明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吴培培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明明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