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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勇与被执行人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勇,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柴勇。被执行人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柴勇与被执行人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承德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