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满与刘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满,刘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汪满,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满博鑫采砂场经营者,住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执行人刘殿林,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水务局职工,住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满与被执行人刘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满于2017年4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刘殿林给付借款12.5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共计126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汪满与刘殿林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汪满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院(2016)黑0206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