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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满与刘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满,刘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汪满,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满博鑫采砂场经营者,住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执行人刘殿林,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水务局职工,住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满与被执行人刘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满于2017年4月2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刘殿林给付借款12.5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共计126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汪满与刘殿林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汪满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院(2016)黑0206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