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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784汪才瑞与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才瑞,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784号申请人汪才瑞,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开发区坝里村。法定代表人:时永民。原告汪才瑞与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汪才瑞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0000元(其中已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部分诉讼请求。二、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之间就本案所涉纠纷不再有任何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汪才瑞自行负担。”因被告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汪才瑞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执行费6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及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园区路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鉴于上述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进行分配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陈唯华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庆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