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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25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彬、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彬,王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50号之六申请人:程彬,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程彬与被执行人王永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永杰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永杰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