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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佩珍与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佩珍,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183号原告:何佩珍,女,**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告: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邝敏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辉,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佩珍与被告佛山市合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1日、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佩珍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辉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一个月进行庭外和解,相应和解期限不计入审限。原告于同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佩珍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6.64元(原告何佩珍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