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郜庆堂与赵振梨、姚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庆堂,赵振梨,姚国祥,侯金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972号原告:郜庆堂,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赵振梨,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姚国祥,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侯金海,男,回族,30多岁,住西华县。原告郜庆堂诉被告赵振梨、姚国祥、侯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郜庆堂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庆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郜庆堂撤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郜庆堂负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付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翟飞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