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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郜庆堂与赵振梨、姚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庆堂,赵振梨,姚国祥,侯金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972号原告:郜庆堂,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赵振梨,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姚国祥,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侯金海,男,回族,30多岁,住西华县。原告郜庆堂诉被告赵振梨、姚国祥、侯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郜庆堂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庆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郜庆堂撤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郜庆堂负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付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翟飞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