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许瑞二、梁桂孔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瑞二,梁桂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许瑞二,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梁桂孔,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瑞二与被执行人梁桂孔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8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桂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瑞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5153.8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7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查询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缴纳赔偿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陈枢文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浩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