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董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军,董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军,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董越,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军与被执行人董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