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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秦邦留与董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邦留,董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357号原告:秦邦留,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海(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合军,男,5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秦邦留与被告董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邦留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计551.5元,由秦邦留负担。审判员郭利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