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秦邦留与董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邦留,董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357号原告:秦邦留,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海(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合军,男,5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秦邦留与被告董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邦留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计551.5元,由秦邦留负担。审判员郭利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