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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永港与高淑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港,高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港,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马发年,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高淑金,男,汉族,1950年5月5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徐永港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苏0721民初5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1民初5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丙林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杨俊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