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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翟星宇、王泽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翟星宇,王泽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585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星宇,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王泽海,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星宇、王泽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牮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锁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星宇、王泽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一份,担保人为第二被告。协议约定,被告参加原告推出的零预存话费租机活动,原告向被告提供苹果手机一台并随机赠送号码一个,号码为156××××1177,被告保证此号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网时间不少于24个月,每月保底消费396元;被告停机2个月仍未缴纳欠费的,原告有权将该号码作销号处理并收回重新利用;被告违约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则应全额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被告未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赠送的156××××1177号码于2015年5月3日开始处于停机状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2、被告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最低消费额7524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邮政EMS快递费8.5元。4、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3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翟星宇、王泽海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营数码产品、手机、电脑及配件批发、零售的企业。为拓展业务,原告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由其面向消费者推出了零预存话费提供手机的营销业务。2014年12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翟星宇(甲方)、王泽海(丙方)签订了一份《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向甲方提供苹果6P手机一台(串码354436064689340),手机市场零售价为6888元;二、乙方随机赠送甲方号码一个,号码为156××××1177,甲方保证此号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网不低于24个月,每月保底消费396元。甲方停机2个月仍未缴纳欠费的,乙方有权将该号码作销号处理并有权回收重新利用;三、如甲方出现违约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则应全额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如入网10个月停机的,则应补足剩余14个月)。除此之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600元。四、甲方违约未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五、甲方为非本地客户的,丙方可凭本地区身份证作为甲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对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涉案号码仅在网使用了五个月,之后被告翟星宇未再按约存入话费,导致涉案号码于2015年5月3日停机,并于2015年8月12日拆机。2015年8月2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诉讼警告函一份,花去邮政快递费8.5元。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拆机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翟星宇也应按约保证156××××1177号码在网使用24个月。但被告翟星宇在交纳五个月话费后就没有再继续交纳之后的话费,导致该号码仅在网五个月即断网停机,直至拆机,应当认定为被告翟星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如被告翟星宇出现违约或提前终止协议的,则应全额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并支付违约金3600元,本院认为约定中涉及的被告翟星宇违约仍需全额支付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亦属违约金的范畴,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翟星宇仅交纳了五个月的话费,故原告主张被告翟星宇支付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7524元及违约金36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约要求被告翟星宇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邮政快递费,亦符合法律规定,但上述费用应当以原告实际支出的数额为准,现原告提供的代理费发票金额为2500元,故对其超出部分的律师代理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泽海对本案所涉合同自愿进行担保,应按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翟星宇、王泽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翟星宇、王泽海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二、被告翟星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剩余入网月最低消费7524元及违约金3600元,合计11124元。三、被告翟星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邮政快递费8.5元,合计2508.5元。四、被告王泽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翟星宇、王泽海负担70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