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于洪臣与郑殿林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臣,郑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于洪臣,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绥棱县克音河邮政支局局长,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郑殿林,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臣与被执行人郑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郑殿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