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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公司与公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公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401号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国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彤,该公司职员。被告:公颂,住桦甸市。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公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