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8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华与王小莉、李绍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王小莉,李绍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883号之二原告:XX华被告:王小莉被告:李绍朋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8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被告王小莉、李绍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现因原告XX华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小莉、李绍朋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小莉、李绍朋价值40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审判员 冯XX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瞿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