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保秋、徐百荣与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史振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秋,徐百荣,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史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孙保秋,女,195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徐百荣,男,195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银座商城8127。法定代表人史振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史振远,男,1951年2月1日生,汉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孙保秋、徐百荣与被执行人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史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3月至5月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到铁路法院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5月5日至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徐州万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史振远的案款。2、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本院多次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联系,因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案件未执行到位,暂无法协助本院冻结、提取两被执行人的案款。3、2017年6月9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