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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任志春、任清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春,任清孝,杨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志春,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任清孝,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杨道荣,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任清孝、杨道荣的银行存款1220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