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赵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68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46454元,违约金5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47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O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