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瑞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51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薛瑞普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曾用名薛瑞甫性别男身份证号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丙乾、梁红杰(实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221号2014年7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薛瑞普在登封市迎仙阁公园饮酒后,驾驶立马牌电动车,沿中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丰源大酒店门口路段时侧翻。经检验,被告人薛瑞普的血醇含量为82.63ml/100mg。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薛瑞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薛瑞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瑞普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薛瑞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薛瑞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