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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公司都行商城市场,纪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0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宋长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明,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蓉,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天津都行商城。负责人:王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明,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蓉,公司员工。被告:纪建华,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丰智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昇集团公司都行商城市场和纪建华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彤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弘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