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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江生林与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生林,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393号原告:江生林,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法定代表人:方新荣,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顺,系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生林与被告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生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生林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江生林负担。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齐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