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勤、赵宇东与刘扬荣、倪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勤,赵宇东,刘扬荣,倪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高勤,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赵宇东,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扬荣,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倪秀芹,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高勤、赵宇东与被执行人刘扬荣、倪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勤、赵宇东依据宜昌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2016)鄂05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