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华正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正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嘉苑青年旅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正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6号2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朱纪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红,女,北京华正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嘉苑青年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路63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友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正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嘉苑青年旅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嘉苑青年旅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我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我院已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正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嘉苑青年旅馆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正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