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辽阳县小屯水泥制品厂和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阳县小屯水泥制品厂,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县小屯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阳县小屯镇振兴街。法定代表人付永烈,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北哨8号。法定代表人周广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县小屯水泥制品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县小屯水泥制品厂尚未受偿数额为货款2257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65.00元,另外,被执行人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11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辽阳市市政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辽阳县小屯水泥制品厂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跃生审 判 员 侯 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