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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忠义与王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义,王鸿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976号原告王忠义,男,汉族,1960年10月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王鸿亮,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忠义诉被告王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忠义负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哲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