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邹小军、邹观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军,邹观成,刁肇奇,梅舒琴,杨佐,华学文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小军,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于都县,暂住于都县。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金兰,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邹观成,别名“邹证”、“邹得财”,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于都县,暂住于都县。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磊,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刁肇奇,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宏亮,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梅舒琴,男,1986年3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大专文化,于都驾校校长,户籍地于都县,现住于都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佐,男,1988年9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大学文化,于都荣顺驾校校长,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华学文,男,1963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高中文化,于都宏华驾校校长,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小军、刁肇奇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被告人邹观成、梅舒琴、杨佐、华学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启华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陈金兰、陈磊、李宏亮均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邹小军、邹观成在于都驾校招揽买卖居住证的生意。在于都驾校报名的外地学员不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邹小军、邹观成通过先后联系于都驾校邹某和被告人梅舒琴,双方达成买卖居住证的交易共识。梅舒琴将外地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身份信息资料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邹小军,或者当面直接交给邹小军或邹观成,再由邹小军将这些资料当面或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被告人刁肇奇。由邹小军通过会昌县公安局治安巡防大队巡防员曾会明(另案处理)办理出会昌县公安局白鹅派出所的居住证,或由被告人刁肇奇办理出于都县公安局祁禄山派出所、南康区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南康区公安局麻双派出所等地的居住证共计139本。邹小军、邹观成将这些居住证以每本1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于都驾校用于外地学员注册报考驾驶证,邹小军、邹观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4000元。2、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邹小军、刁肇奇、邹观成在于都宏华驾校招揽买卖居住证的生意。在于都宏华驾校报名的外地学员不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邹小军、刁肇奇、邹观成通过联系赖某(该校工作人员)和被告人华学文,双方达成买卖居住证的交易共识。赖某将外地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身份信息资料交给邹小军、刁肇奇或邹观成。由刁肇奇、邹小军办理出宁都县公安局固村派出所、宁都县公安局田头派出所的居住证,或由邹观成在宁都县公安局赖村派出所办理出居住证共计60本。邹小军、邹观成以每本人民币几百至一千元不等的价格,刁肇奇以每本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居住证卖给于都宏华驾校用于外地学员注册报考驾驶证。被告人邹小军、邹观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1000元,被告人刁肇奇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1500元。3、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邹小军、刁肇奇、邹观成在于都荣顺驾校招揽买卖居住证的生意。在于都荣顺驾校报名的外地学员不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邹小军、刁肇奇、邹观成通过联系被告人杨佐和李某1(该校工作人员),双方达成买卖居住证的交易共识。杨佐将外地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身份信息资料交给邹小军、刁肇奇或邹观成。由刁肇奇、邹小军办理出宁都县公安局梅江派出所、于都县公安局小溪派出所的居住证,或由邹观成在宁都县公安局赖村派出所办理出居住证共计81本。邹小军、邹观成以每本人民币1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刁肇奇以每本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将居住证卖给于都荣顺驾校用于外地学员注册报考驾驶证。被告人邹小军、邹观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七、八万元,被告人刁肇奇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于都荣顺驾校扣押的居住证上提取的36个“宁都县公安局梅江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与从宁都县公安局梅江派出所提取作为样本的“宁都县公安局梅江派出所户口专用”真实印文经检验比对,36个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4、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邹观成在赣州金顺驾校招揽买卖居住证的生意。在金顺驾校报名的外地学员不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邹观成通过联系该校校长蒋某(已另案起诉),双方达成买卖居住证的交易共识。在金顺驾校办公室,蒋某将外地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身份信息资料交给邹观成。邹观成将这些资料交给邹小军和刁肇奇,由邹小军、刁肇奇办理出宁都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居住证52本。邹观成以每本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其中44本居住证卖给金顺驾校用于外地学员注册报考驾驶证。被告人邹观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余元。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金顺驾校扣押的居住证上提取的44个“宁都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与从宁都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提取作为样本的“宁都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户口专用”真实印文经检验比对,44个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5、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邹小军在赣州泉馨驾校招揽买卖居住证的生意。在泉馨驾校报名的外地学员不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邹小军通过联系康某(该校工作人员),双方达成买卖居住证的交易共识。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泉馨驾校报名点,康某将六十余份外地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身份信息资料交给邹小军,双方协商好居住证用于学员报考注册成功再给钱。被告人刁肇奇通过联系刘卫海(于都县公安局小溪派出所民警)并请求其提供便利。2016年1月17至19日晚上,刁肇奇、邹小军在刘某办公室的公安内网电脑上,利用邹小军的同学李翠荣(于都县公安局宽田派出所民警)提供的宁都县公安局10名民警的警号登录“江西省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平台,录入外地学员居住证信息262份。邹小军、刁肇奇办理出宁都县公安局对坊派出所、长胜派出所、固村派出所、田头派出所、安福派出所、东山坝派出所的居住证后,邹小军发现其中为泉馨驾校办理的部分宁都县公安局对坊派出所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错误打印成“对坑”,遂由邹小军逐一手写更改为“对坊”,后由刁肇奇在居住证上加盖“宁都县公安局对坊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再交给邹小军。邹小军以每本一千元左右的价格将居住证卖给泉馨驾校用于外地学员注册报考驾驶证。被告人邹小军卖给泉馨驾校的部分居住证注册报名考试成功,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2016年1月20日15时许,赣州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泉馨驾校报名点交易居住证的邹小军当场抓获归案,从其手上和助力车上扣押居住证39本(姓名汤榕连、张某的2本居住证为于都宏华驾校办理,其余为泉馨驾校办理,且有一本姓名黄志勇的居住证未盖印)。扣押的居住证上提取的34个“宁都县公安局对坊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与从宁都县公安局对坊派出所提取作为样本的“宁都县公安局对坊派出所户口专用”真实印文经检验比对,34个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扣押的谭冬梅居住证(编号1559211377)上提取的1个“宁都县公安局青塘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与从宁都县公安局青塘派出所提取作为样本的“宁都县公安局青塘派出所户口专用”真实印文经检验比对,该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扣押的柯文伟居住证(编号1558310307)上提取的1个“宁都县公安局固村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与从宁都县公安局固村派出所提取作为样本的“宁都县公安局固村派出所户口专用”真实印文经检验比对,该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6、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邹观成在崇义驾校招揽买卖居住证的生意。在崇义驾校报名的外地学员不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邹观成通过联系黄某1(该校校长)和黄某2(该校实际业主),双方达成买卖居住证的交易共识。黄某2将外地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身份信息资料给邹观成。邹观成通过手机微信将全部资料发送给邹小军,再由邹小军通过手机微信将这些资料转发给刁肇奇。刁肇奇、邹小军办理出宁都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东山坝派出所等地居住证后交给邹观成。邹观成以每本人民币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将60余本居住证卖给崇义驾校用于外地学员注册报考驾驶证。其中外地学员余某、魏某等11人居住证已成功注册。被告人邹观成、邹小军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9000元。7、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江西神州驾校工作人员严某通过深圳市某驾校刘姓教练的介绍联系上被告人邹小军。在江西神州驾校报名的外地学员不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买卖居住证的交易共识。刘姓教练通过手机微信将外地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等身份信息资料发送给严某,严某通过手机微信将这些资料转发给邹小军。邹小军又通过手机微信将这些资料发送给刁肇奇。刁肇奇、邹小军办理出宁都县公安局长胜派出所的居住证后,由邹小军以每本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价格将100多本居住证卖给江西神州驾校用于外地学员注册报考驾驶证。被告人邹小军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40000元。2016年2月20日和同年5月22日,被告人邹观成、刁肇奇先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小军、刁肇奇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邹观成、梅舒琴、杨佐、华学文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邹小军辩解没有办理宁都梅江派出所和南康区派出所的居住证,其涉案居住证数量和违法所得也没有那么多,具体多少记不清;被告人邹观成辩解其没有与邹小军从于都驾校获利124000元,共计才60000余元,也没有从崇义驾校获利189000元,其中130000元是黄某1借给他的,准备归还;被告人刁肇奇辩解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4、5、6、7起犯罪事实,他只办了于都祁某山派出所的居住证,为于都宏华驾校也只办了10多本居住证,有些假居住证是通过他人代办的;被告人梅舒琴、杨佐、华学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邹小军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同时指控其为相关驾校办理居住证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不能相互印证,且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指控被告人邹观成非法获利数额事实不清,且邹观成只是提供相关信息,属从犯,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指控被告人刁肇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证据不足,其参与办理的居住证数量亦事实不清,且在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刁肇奇属从犯,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小军、邹观成、刁肇奇、梅舒琴、杨佐、华学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并另查明,2016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当场扣押被告人邹小军现金人民币20100元;2016年2至11月间先后扣押杨佐、华学文、梅舒琴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邹某、赖某、李某1、蒋某、康某、黄某1、黄某2、严某等人的证言,赣州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涉案驾校办理居住证信息表和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收支票据移交清单、汇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报考学员核查名单及影像资料等,宁都、于都、会昌、南康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核查证明,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居住证印章的文检鉴定书,以及六被告人的供述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本院结合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刁肇奇是否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4、5、6、7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邹小军、刁肇奇均具有为机动车驾校外地学员办理居住证牟利的共同犯意,各自分别联系于都县公安局相关民警在于都县小溪派出所利用宁都县公安局民警警号登录“江西省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平台录入外地学员居住证信息260余份。客观上,二被告人利用手机微信互相发送从该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通过他人为相关驾校伪造外地学员居住证,且起诉书指控的第2、3、4、5、6、7起犯罪事实中伪造的居住证亦绝大部分为宁都相关派出所。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刁肇奇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4、5、6、7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刁肇奇供述其办理了于都县祁某山派出所居住证,相关证据亦予以佐证,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中,涉及该所居住证80余份。综上,被告人刁肇奇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邹小军、邹观成、刁肇奇是否参与伪造南康区三江和麻双派出所居住证的问题。现有材料只有梅舒琴陈述南康区三江、麻双派出所的居住证系邹小军、邹观成办理,属孤证。侦查机关调取于都驾校的相关办证数据信息,不足以证实系三被告人所为。因此,指控三被告人伪造、买卖南康区三江、麻双派出所居住证47份的犯罪事实存疑,证据不足。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邹小军、邹观成、刁肇奇办证数量和违法所得问题。经查,侦查机关通过调取赣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基地的涉案驾校报考人员名单和报考学员影像资料,从而认定被告人伪造、买卖居住证的数量,且报考人员名单和居住证信息均经涉案驾校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因此,指控三被告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12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三被告人为于都驾校办理居住证非法获利124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材料,并结合各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邹小军应为37000元、邹观成应为26000元。指控被告人邹小军从于都宏华驾校获利31000元,虽有赖某证实于2015年12月6日向其转账31000元,但同年12月10日邹小军又将该款转回赖某,故该数额不宜认定为被告人邹小军违法所得;被告人邹观成违法所得20000元和被告人刁肇奇违法所得91500元,有相关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邹小军、邹观成从于都荣顺驾校获利七、八万元,只有杨佐陈述,无相关证据佐证,但邹小军庭审中供述为50000元,以其庭审供述为准;被告人刁肇奇获利60000余元,有李某1证言和转账凭证证实,可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邹观成从赣州金顺驾校获利70000余元,虽蒋某陈述给了81000元现金,但邹观成庭审中供述所得五万一、二左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其供述。指控被告人邹小军从赣州泉馨驾校获利20000余元,邹小军庭审供述没有获利,康某亦陈述没有给钱,该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邹观成、邹小军从崇义驾校获利189000元,经查,邹观成联系该校后办理了60多本居住证,该校校长黄某1于2015年12月至次年1月先后五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89000元给邹观成妻子邹茶香账户,并称该款均为办证费用。庭审中,被告人邹观成辩解其中13万元为借款,准备退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定为其违法所得。指控被告人邹小军从江西神州驾校获利140000元,经查,严某先后转账264000元给邹小军账户,被告人邹小军为神州驾校办理了100多本居住证。严某陈述其中40多本成功注册,80多本不能注册,16万余元为办证费用,12万余元为注册费用,无用证件的费用亦未退。因此,被告人邹小军辩解只获利50000余元,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为驾校外地学员办理居住证而非法获取利益,其从事违法活动所得,应全部予以追缴。辩护人仅从三被告人已查的办证数量和不确定的单本价格中认定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与法律规定不符,亦不利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综上,关于三被告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的部分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证件、印章进行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纵观本案,不能证实被告人邹小军、刁肇奇具有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同时,邹小军、刁肇奇均供述居住证系交于他人制证、盖章,且假印章亦未有起获,指控邹小军、刁肇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关于邹小军、刁肇奇不具有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小军、邹观成、刁肇奇、梅舒琴、杨佐、华学文非法制造假的居住证和非法买进或者卖出居住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小军、刁肇奇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被告人邹观成、梅舒琴、杨佐、华学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成立。但指控邹小军、刁肇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存疑,该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邹小军具有坦白情节和被告人邹观成系从犯及被告人刁肇奇在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庭审中邹小军、刁肇奇的供述等,可以证实被告人刁肇奇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中作用相对较轻,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小军、邹观成、刁肇奇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小军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邹观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刁肇奇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余额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梅舒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杨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华学文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继续追缴被告人邹小军违法所得人民币227000元,被告人邹观成违法所得人民币286000元,被告人刁肇奇违法所得人民币151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钟久长人民陪审员 陈达明人民陪审员 曾庆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