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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201号原告:周某,1993年9月10日,住天水市。被告:夏某,住天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周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