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秋明,邢丽花,张青松,商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崔秋明,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邢丽花,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青松,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商娜,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秋明、邢丽花与被执行人张青松、商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青松、商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张青松名下机动车一辆,但车的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崔秋明、邢丽花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青松、商娜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