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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其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157号原告: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杨其敏,男,汉族,62岁,退休职工。住前郭县。原告诉称:被告在我小区,居住面积75.75平方米,按照规定,住宅按每平方米0.8元收费,被告长达4年没有交纳物业费,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交纳从2014年至2017年物业费2908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