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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春娟、刘华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娟,刘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娟,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华丰,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关于原告李春娟与被告刘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娟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借款1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已被设置抵押,本院已查封外,被执行人本院辖区内无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5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张佩勇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茗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