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执1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诉刘庆中邹薇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刘庆中,邹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雷泽玉,行长。被执行人刘庆中,男。被执行人邹薇,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40066.48元,利息11098.62,罚息329.58元,律师费22000元(以上均为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后续利息暂未计算)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475元,执行费7130元,以上共计489099.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庆中、邹薇的银行账户存款489099.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