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莱州执字第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雪梅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驿道镇刑胡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梅,莱州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州执字第514-8号申请执行人:胡雪梅,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胡青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胡雪梅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驿道镇刑胡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雪梅以本院(2005)莱州民二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驿道镇刑胡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驿道镇人民政府有代管资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莱州市驿道镇刑胡村民委员会在莱州市驿道镇人民政府的代管资金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龚福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