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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某、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4142号原代:王立伟,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孤山子村*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周晓东,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未出庭)被告:翁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王立伟与被告罗某、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丛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伟的委托代理人周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罗某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罗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因被告罗某和被告翁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翁某对该笔借款亦负有偿还义务。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罗某、翁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亦未到庭主张任何权利,视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某、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衣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