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冀辰辰、曹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辰辰,曹健,李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冀辰辰,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曹健,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李正利,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冀辰辰与曹健、李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3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执行员 任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池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