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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鑫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鑫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伊斯特大厦607室。法定代表人:孙柏辉,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爱国,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3层1315号。法定代表人:苏炳生,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之格,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7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7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晓凯审判员  薛庆玺审判员  娄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