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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路晓萍、王君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晓萍,王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财保31号申请人:路晓萍,女,1984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蔚县。被申请人:王君海,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蔚县蔚州镇蔚城丽景3号楼1单元8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路晓萍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君海名下的位于蔚县蔚州镇的蔚城丽景3号楼1单元802室房产一套,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邢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现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