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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75左江云与陈丽华、陈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江云,陈丽华,陈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075号原告:左江云,女,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丽华,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飞飞,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军,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左江云与被告陈丽华、陈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江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江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原告已经预交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7.5元,由原告左江云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O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