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庆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耿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37号申请执行人郭庆,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耿石海,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郭庆与被执行人耿石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16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耿石海给付郭庆剩余劳务费一千四百元。因被执行人耿石海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郭庆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耿石海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耿石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16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雪伟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