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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7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梅蓝与陈广金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蓝,陈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7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陈梅蓝(原名陈梅兰),女,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新铺镇。被执行人陈广金,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新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梅蓝与被执行人陈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81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2.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以其无经济来源、体弱多病,目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本案6个月内不能执结。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德亮审 判 员  蓝文秀人民陪审员  罗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