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建、史日燕等与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史日燕,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022号原告:田建,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原告:史日燕,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贤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一源,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建、史日燕与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田建、史日燕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建、史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1424.5元,由原告田建、史日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宫艺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