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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曲桂兰、郭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兰,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曲桂兰。被执行人郭英。申请执行人曲桂兰与被执行人郭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郭英向曲桂兰支付医疗费等共计22056.58元及利息。支付曲桂兰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英如数交付所欠款项并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31元,由被执行人郭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